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