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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