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其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正确有效运行。未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运营者应当进行改造,并在改造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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