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其运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商用密码应用需求,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规划商用密码保障系统。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对商用密码应用方案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方案未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不得作为商用密码保障系统的建设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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