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施加不当影响的; (二)未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备案的。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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