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运营者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遵循客观实际、科学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不得对评估结果施加不当影响,并应当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重要数据进行备份; (二)提供完整有效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设备清单和网络拓扑; (三)提供详细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密码相关管理制度和密码配置、运行、维护记录; (四)提供商用密码产品管理入口、网络交换设备接入端口等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分析条件,并配合进行数据采集; (五)安排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密钥管理员、密码安全审计员、密码操作员等做好配合; (六)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