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制定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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