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制定机关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