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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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