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通报第四十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制定机关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