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药品监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