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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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