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药品监管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书面答复。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