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
第三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药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论。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
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药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