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制定机关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