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信息。制定机关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