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移送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信息。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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