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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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