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二十条多次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制定机关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