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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