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查,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立案、不立案、移送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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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