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