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
第九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