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四节 信息报告

第九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非法干扰事件; (二)因安保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重要威胁信息; (四)重大空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紧急事件。 上述情况处理完毕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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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九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