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保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清洁部门应当制定航空安保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二)对清洁用品的安保措施; (三)明确重点部位及检查程序;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的检查程序; (五)发现可疑情况时的报告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节 航空器清洁工作的安保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清洁部门应当制定航空安保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二)对清洁用品的安保措施; (三)明确重点部位及检查程序;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的检查程序; (五)发现可疑情况时的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