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四节 托运行李
第五十六条
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或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四节 托运行李
对通过安全检查的托运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或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直至在目的地交还旅客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