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

第五十三条

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三)如果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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