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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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