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十八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质量控制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的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