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进入的航空器内部进行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的装置和物品。 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外部的搜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或其他危险的装置和物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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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