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