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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