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接受审计、评估、考察,或未按规定报告情况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