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供航空安保方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提供的或提供的方案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