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对装入航空器的机上供应品未按规定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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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