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不核对旅客登机凭证、旅客人数和行李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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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