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航空安保机构、配备安保人员、培训安保管理人员或指定安保协调员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配餐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航空安保方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