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航空安保机构、配备安保人员、培训安保管理人员或指定安保协调员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配餐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航空安保方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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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