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先行召集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先行召集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