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先行召集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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