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零七条
第五章 安保应急处置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班机长; (二)要求机长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所有机组成员; (三)航空器降落后,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安保应急处置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初步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班机长; (二)要求机长将威胁信息、对威胁的评估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通知所有机组成员; (三)航空器降落后,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