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 第十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安保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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