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具备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和五名以上咨询工作人员,其中主要业务负责人从事咨询业务不少于十年; (四)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具体业绩标准另行公告; (五)前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六)前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七)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