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二)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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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