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