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在收到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国际发展合作署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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