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咨询服务单位申请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应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企业出资情况证明文件和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证明文件,或社会团体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四)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包括单位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单,以及主要业务负责人的工作履历; (五)开展境内(外)项目咨询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六)前两个年度单位会计报表; (七)本单位关于前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完税证明;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两年缴费证明。 除上述文件外,申请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资格还需提交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证书,以及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证书;申请项目咨询单位资格还需提交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证书;申请评估咨询单位资格还需提交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综合甲级资信评价证书;申请经济技术咨询单位资格还需提交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