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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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