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