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整理上月本省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等,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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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