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