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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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