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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