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