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项目备案第二十条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