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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