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项目备案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