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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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