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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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