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十三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